关于开展2021年“研究生科技创新奖” 评选奖励工作的通知
发布时间: 2021-06-01 访问次数: 1441
各相关学院:
为鼓励研究生勇于开拓、积极探索、不断创新,进一步提高我校的研究生培养质量,产生更多高水平的科技创新成果,根据《常州大学“研究生科技创新奖”评选奖励暂行办法》(常大研〔2021〕3号)文件,研究生院决定组织开展2021年“研究生科技创新奖”评选奖励工作,请相关学院做好动员组织和审核评比工作。相关工作要求如下:
一、评奖对象:
所有毕业年级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博士、硕士研究生,含港澳台及其他国家(地区)来校留学研究生。
二、业绩计算:
详见《常州大学“研究生科技创新奖”评选奖励暂行办法》(常大研〔2021〕3号)中第九条相关要求,以及《常州大学科研业绩分计算办法》(常大〔2020〕130号)。科研成果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31日。
近年来已经受到学校高水平论文奖励的论文(简称“已奖论文”)原则上不列入业绩计算。申评人若需将已奖论文列入业绩计算应经所在学院同意,并须对相应业绩分做“下划线”标注,此前因该论文获得的奖金在本次获奖的奖金中扣除。已奖论文列入业绩计算而不按要求标注者视作违背诚信承诺,取消评奖资格。
三、时间安排:
1. 申评人填写《研究生科技创新奖申评表》,提供相应证明材料,一式两份,装订并经导师审核签字后报送所在学院,截止时间为6月3日下班前。
2. 各学院将“研究生科技创新奖(金奖)”推荐人选的申评材料签字、盖章,与汇总表一同提交研究生院,截止时间6月7日下班前,逾期不再受理。
3. 6月8-9日,研究生院组织“研究生科技创新奖(金奖)”的专家评审并公示评审结果。
4. 6月10-11日,研究生院下达各学院“研究生科技创新奖(银奖)”奖励人数指标,学院组织评审,6月11日前在学院主页公示评审结果。
5. 6月14日,各学院将公示无异议的“研究生科技创新奖(银奖)”评审结果报研究生院。
研究生院
2021.6.1
附件1 关于印发《常州大学“研究生科技创新奖”评选奖励暂行办法》的通知.pdf
附件3 研究生科技创新奖申评表.doc